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醫院改革 > 關于印發《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方式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4〕73號】
關于印發《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管理方式意見》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4〕73號
來源:思翔公社官網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現就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提出:
一、原則要求
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推進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特點和運行規律,實行差別化管理;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實行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加強監督管理;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科學配置機構編制,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二、分類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改革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方式。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細分后,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繼續實行機構編制審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簡化審批程序,切實管住管好。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制定和完善相關編制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實行機構編制備案制,建立并規范備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公立醫院進行備案制試點,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加快制定相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標準,明確核定編制數額、編制結構以及領導職數的主要依據和指標體系。
三、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要求,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保證其依法決策、獨立自主開展活動并承擔責任,充分發揮事業單位的積極性。 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級別,新設立的一律不予明確行政級別,其領導班子和相關人員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機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
實行總量控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統籌研究、合理規劃一定時期內本地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實行動態調整,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和公益服務供求變化狀況,調整事業單位類型和機構編制,做到有減有增。優化資源配置,按照科學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結構調整、資源共享,合理設置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原則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擔全局性、戰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五、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進行法人登記。指導事業單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準,加強對事業單位履行章程情況的監管。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建立相關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方便事業單位和節約效能原則,推進網上登記管理。轉為行政機構和企業的事業單位,核銷事業編制后要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六、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監督管理
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評估,建立評估制度,規范評估程序,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