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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試點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2〕21號
本文源自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中國會計視野網
http://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controller=home&lawid=1153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切實幫助解決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的醫療困難,現就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立足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試點。通過完善救助方案,做好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以及社會慈善的銜接與結合,增強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的綜合效能,著力減輕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醫療負擔。
(二)總體目標。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救助方案,探索出符合實際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推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開展。
(三)基本原則。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行試點,逐步推進,多渠道籌資的原則,從2012年開始,各省(區、市)可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試點。開展試點的地方要根據當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規模、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合理制定實施方案,逐步擴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種和救助水平。
二、試點地區的選擇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選擇試點縣(市、區)的數量。試點地區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根據各地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基礎、基金收支和結余、重特大疾病分布情況、信息化服務管理水平和相關保障制度銜接情況等因素確定。
試點地區主要探索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圍、救助方式、資金籌集和監管、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如何發揮各項保障制度作用等。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難以自付醫療費用且家庭貧困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制訂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救助病種。先從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起步,并隨基金總量的增加,穩步推進,逐步擴大病種范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要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優先將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種納入救助范圍。
(三)救助內容。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幫助解決符合條件的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仍然難以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同時可兼顧門診醫療費用。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診療和用藥范圍參照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報銷目錄。
(四)定點醫療機構。救助范圍內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重特大疾病救助只對救助對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救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對象提供低成本的醫療服務。
(五)救助程序。對于符合醫療救助條件,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應及時報民政部門備案;對于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其他困難群體,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六)救助方式。對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可通過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救助封頂線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各省(區、市)可根據試點病種的臨床路徑等標準化診療方案,測算并限定相應病種的合理診療費用,探索實行按病種確定救助標準。
(七)費用結算。要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和相關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臺,為救助對象提供“一站式”服務。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對象出院時只支付自負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部分由民政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及時結算,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適當的周轉金。
(八)資金籌集。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資金在當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統籌安排,同時,各地要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四、加強部門配合,積極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幫助解決患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醫療經濟負擔,對于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任務重,難度大,涉及面廣,各地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更好地發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以及社會慈善的協同互補作用,發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托底作用。探索便捷高效協同模式,實現部門間重特大疾病患者相關信息的共享,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既要讓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方便及時享受到各項醫療保障待遇,又要避免資源的重復利用。為指導和協調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試點地區要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協調機制。
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牽頭負責試點工作,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政策研究和實施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居民醫保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保障制度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做好新農合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試點地區及重特大疾病實施方案確定后,請及時報民政部、財政部備案。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責任編輯: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