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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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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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1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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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12〕27號】
為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工作,衛生部等4部門要求各地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商保機構的準入,規范經辦服務管理,完善運行機制,保障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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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
民政部等部門印發《意見》,指明了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試點地區的選擇,試點的主要內容,并要求加強部門配合,積極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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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
《通知》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情形,繳費來源,確定繳費率的原則,停辦手續,轉移接續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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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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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普遍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59號】
人社部發布《意見》,要求充分認識門診統籌的重要意義,合理確定保障范圍和支付政策,完善醫療服務管理措施 ,創新就醫管理和付費機制 ,加強經辦管理,積極穩妥開展門診統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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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衛農衛發〔201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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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1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1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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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新型農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衛辦農衛發〔2010〕53號】
衛生部印發《通知》要求各地衛生主管部門明確新農合基金性質,合理調整統籌補償政策,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運行機制;規范基金使用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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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重點聯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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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通知【衛農衛發〔2010〕80號】
為了更好地保障參保(參合)人員特別是殘疾人的基本康復需求,衛生部要求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將部分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保范圍,加強支付管理,做好與現行城鎮醫保管理政策的銜接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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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的意見【衛農衛發〔201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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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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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0〕9號】
人社部印發《方案》,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的檢查目的、內容、方式和步驟以及工作要求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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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9號】
人社部印發《意見》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分級管理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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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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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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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基層函﹝2016﹞900號】
《通知》公布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范(試行)》,對定點醫療機構范圍,患者資格確認,轉診管理流程,轉診單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并要求嚴格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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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政策銜接的通知【國衛辦基層發〔201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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