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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
衛農衛發〔2009〕94號
本文源自國務院官網: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599570.ht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加快農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推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現就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規范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調整和制訂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必須從保障農民基本醫療需求出發,充分考慮國家基本藥物政策,結合當地實際,保證農民基本醫療用藥需求。通過嚴格執行新農合目錄內用藥,控制目錄外用藥比例,促進合理用藥,有效控制藥品費用。
二、基本原則
調整和制訂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新農合籌資水平、農民健康需求相適應,有利于鞏固和發展新農合制度。
(二)要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為基礎,結合實際,確定適宜的目錄范圍。
(三)要按照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則遴選藥品。
(四)要兼顧西藥、中藥(民族藥),并適當考慮醫療機構制劑,有效覆蓋農村常見病、多發病。
三、實行分級藥物目錄
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新農合籌資水平、醫療服務能力、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差異較大,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調整和制訂全?。▍^、市)統一的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不宜簡單套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藥品目錄。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分為縣(及以上)、鄉、村三級,分別供縣(及以上)、鄉、村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參照使用。
縣級(及以上)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要包含全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并能基本滿足診治疑難重癥的需要;鄉級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要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為主體,可根據當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農合基金支付能力適當增加,增加的藥品從本?。▍^、市)縣級(及以上)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內選擇。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配備使用,按《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執行。村級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如地方根據實際確需增加民族藥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藥,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增加相應藥物品種。
四、確定適宜的藥物品種結構和數量
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應注意納入品種的合理性,對可替代性強、品種豐富的同類藥物要經相關專業學科專家論證后,合理選擇納入目錄。要兼顧兒科等??萍昂币?、少見疾病用藥,做到基本種類齊全、結構合理。要根據不同級別目錄確定合理的品種數量,縣級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以800—1200種藥物(含中藥和民族藥)為宜,鄉級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原則上應控制在300—500種(含中藥和民族藥)。
五、規范目錄格式
各?。▍^、市)應按照統一、規范的目錄格式印發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包括目錄、正文和附錄三大部分。
目錄部分是對新農合報銷藥物的詳細分類及所在頁碼。
正文部分是對基本用藥目錄相關內容的具體反映,是目錄的核心,分為西藥部分、中成藥部分(民族藥)、飲片部分,介紹具體的西藥和中成藥(民族藥)品種、劑型及對品種使用的限定等內容。中藥飲片是介紹新農合可使用的飲片,可通過列舉法或排除法進行明確。
附錄部分為索引,便于檢索查找藥品,也可包括針對目錄未盡事宜的一些補充意見。
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中藥飲片有國家藥品標準的,采用國家藥品標準名稱;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采用地方中藥飲片炮制規范收載的品種名稱。
六、合理使用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
各?。▍^、市)應結合新農合籌資水平和報銷藥物目錄,調整完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為保證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落實,新農合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報銷比例要明顯高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將報銷比例差距保持在5%—10%。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應采用不同的報銷比例,引導參合農民更多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各?。▍^、市)應嚴格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相應的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對目錄內限制使用范圍的藥品,要細化支付審核標準。對新農合目錄外用藥,也要加強限制,確定使用比例。使用目錄外藥品應堅持患者簽字認可制度。
七、適時調整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
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新農合籌資水平、醫療服務能力、地方疾病譜變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時間間隔不宜過短。嚴格按照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的調整制訂原則調入新的藥物品種;對循證醫學證明無效或有嚴重不良反應、不符合藥物經濟學評價(或有性價比更高且安全適用的替代藥品時)或市場不再能保證供應的藥品應及時調出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
八、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調整和制訂工作職責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的調整和制訂工作。在調整和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相關專家意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從省、市(地)級醫療機構、醫學科研機構選取作風正、業務精的專家,覆蓋藥學和臨床等不同專業學科,負責論證藥品調入、調出的篩選方案和備選藥品范圍意見。各?。▍^、市)應選取部分縣級醫療機構的不同專業學科的專家參與論證工作,并聽取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負責人員關于基層用藥實際的意見。
各地要充分認識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調整和制訂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時限性,按照本意見的原則要求,力爭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的調整和制訂工作,并報衛生部農衛司備案。同時,各地應精心組織,做好宣傳和相應的管理軟件修改等實施準備工作,保證在2010年度新農合工作中使用新的報銷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促進新農合制度的鞏固和發展。
衛 生 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責任編輯:心若冰清)